第十四条
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