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确定一位领导人负责建议的办理工作,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