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第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交办单位应当重新确定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