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认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