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现状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或者分立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