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九条已修改发展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防灾减灾以及金融商贸等领域的新技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