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科技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技进步中、长期规划,各类科技开发计划与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对列入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