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对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取消其已取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奖金,并处以所获奖金总额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