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对滥用职权压制和阻挠科技发明、合理化建议或者其他正当科技活动的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