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技进步奖励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工作者,在其完成、课题鉴定后,有关单位可以从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