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技进步奖励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或者其他职工,可以按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留利的5%至10%的比例用于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