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科技工作者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本市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