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建立科技工作者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本市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