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科学事业费应当按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3至5个百分点逐年增加。乡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事业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