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工作者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鼓励科技工作者从城市到农村,从大中型企业到乡镇、区街企业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流动后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以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保存。鼓励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本市参加经济建设。对留学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本市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对本市特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