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技工作者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重视对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所在单位必须保障科技工作者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