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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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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科研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机构发展技术出口,扩大产品出口和创办境外企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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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