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通过技术市场向地方转让科技成果。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的从事科技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本企业科技开发机构。企业的科技开发机构可以对外开展各类技术活动。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科技开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