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与国内外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引进人才,吸引资金,联办各种科技实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