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由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