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第十六条已修改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由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