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第十二条已修改鼓励新产品开发。凡被列入市级以上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