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依法保护、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