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第十二条有效国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及界线,除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依法批准征用、占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