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第十一条有效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设置林地四至界线的界桩、界标,并负责保护和管理林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