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