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