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发生变动时,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属于本单位所有,对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目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