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并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六)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经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