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八条已废止省、市(行署)、县(市、区)应当建立有检察、审判、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等机关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沟通与协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