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监督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应当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社会扶贫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