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服务协调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项目与资金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