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教育扶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实施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制度,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