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统计监测〕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和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及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的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测所需数据和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监测情况,适时调整扶贫对象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