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设立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司法鉴定工作。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