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设立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司法鉴定工作。

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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