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对复核鉴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其上级部门鉴定机构或者委托本市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不得组织本市鉴定机构另行鉴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