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人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