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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