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三章 肇事精神病人的管理治疗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肇事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监护人、家属送医院诊治,拒不送往医院诊治的,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强制送往卫生部门所属医院诊治:(一)行凶、殴打他人致伤的;(二)侮辱妇女的;(三)损毁公私财物的;(四)妨害交通安全的;(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