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有下列肇事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监护人、家属送医院诊治,拒不送往医院诊治的,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强制送往卫生部门所属医院诊治:

(一)行凶、殴打他人致伤的;

(二)侮辱妇女的;

(三)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妨害交通安全的;

(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