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第十八条已废止肇祸精神病人经过监护治疗后,病情已缓解、稳定或痊愈的,由医院对其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经市公安局批准出院,并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领回。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报送公安机关责成监护人或家属领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