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四章 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第十七条已废止肇祸精神病人在监护治疗期间,住所地公安机关不得注销其户口;但其在住所地的粮油供应关系应予停止,由精神病人管治医院统一造册另行申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