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研究提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建议,由办事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办事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