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专项工作开展调查。调查时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参加,并可以要求报告机关派人参加调查。

视察、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