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第十二条已修改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年度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