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科学确定限速区间,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