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动车在禁行时间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