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