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