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