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政府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一)财政拨款;(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三)其他渠道筹措。依照前款规定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