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被监测单位拒绝提供或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