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学习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